发布日期:2014-08-05  来 源:  作 者: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决定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3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要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
    2、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社会团体是否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了登记;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按规定履行手续。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内部自律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是否按章程实施。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有无违背章程、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本年度开展重大活动以及涉外活动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诚信建设活动。
4、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银行帐户;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按照新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帐目;经费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社团会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
5、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社团应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资金状况和业务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在位,专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执业人员是否在位。
6、党组织建设情况。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是否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不足3人的,党员组织关系是否得到落实;党的基层组织是否积极开展了活动,加强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党员能否发挥作用,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7、相关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任职情况。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在职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是否在社会组织中兼职任职。兼职任职的职务包括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工作人员。
    三、年检时间、方法与步骤
年检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最后审定三步程序进行。
(一)8月9日以前,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并由业务主管单位下发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还可到肥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共邮箱进行下载,邮箱fcmgj001@163.com,密码1393229775)。
(二)8月11日—8月16日,各社会组织自查总结,填报年检报告书,形成书面的工作总结材料,到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8月18日—8月23日,各社会组织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年检初审意见。
(四)8月25日—8月31日,由登记机关进行年度检查、年检总结,并通报年检情况。
四、社会组织需报送的材料
年检报告书;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电子邮箱fcmgj3229772@163.com);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或其它财务资料(财务总帐、明细帐和会计凭证);肥城市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情况登记表。
五、年检结论
年度检查由登记管理机关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按照一定标准和比例在合格社会组织中评定优秀等次,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并作为今后我市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或经过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
对社会组织登记证件到期需要换证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公住所等需要变更的可与本次年检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对证件到期不重新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年检初审关,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存在的问题,应与登记管理机关一同督促其限期整改。社会组织要提高参加年检的自觉性。要按照要求进行财务审计,认真填报《年检报告书》,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附:年检等级审定条件
                                 
2014年8月1日
附:
 
年检等级审定条件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规范化建设达标;
    3、及时办理变更和有关备案手续;
    4、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5、有独立的财务账号,经费收支合理,财务审计合格;
6、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7、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9、抽逃开办资金的;
    10、6个月未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11、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3、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