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5-01  来 源:  作 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由于各种突发性原因,如: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救急难”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作用。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

(三)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

(四)坚持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高效、便民相结合;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镇街、高新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同时镇街、高新区也要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制度,由民政办公室牵头实施。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在我市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突然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等情况,家庭支出较大,入不敷出,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因慢性病、老年病需长期服药或治疗,身体残疾等造成家庭困难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四)法定赡(扶、 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 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 参与或从事其他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报及时限

第七条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委会或企业工会向镇街、高新区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高新区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肥城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产生困难的有关事实证据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可以用以说明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提供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图片或声像资料,由村、镇(街、高新区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三)镇街、高新区或主管部门入户核查证明、公示证明、镇(街、高新区)先予救助的情况说明;

(四)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申请人须承诺同意有关部门可以核查其家庭信息、收入、财产状况。

第八条 市民政局对镇街、高新区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临时救助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

第九条 临时救助工作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实施,执行研判制度,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经研究分析其致困原因、实际需求后,提出临时救助标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网站公示后,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享受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以书面形式通知镇街、高新区或企业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可直接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直接进行审批,发放救助金。然后补办相关手续,并进行事后公示。对补办相关手续,事后公示的公示时要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时限,原则上为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纳入肥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系统。镇街、高新区、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将救助对象、救助成果转入肥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审批和标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审批,按照临时救助业务科室(单位)研判、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临时救助标准暂确定为每户2000元—20000元。

(一)对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难以为继的,经研判,给予2000元到3000元救助。

(二)对因患重大疾病且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家庭较为困难的,经研判,给予3000元到4000元救助;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人家庭,经研判,给予4000元到5000元救助。

(三)对因家庭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有人员伤亡的,未成年人罹患大病家庭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特殊困难家庭,经研判,最高给予10000元救助,报局长同意,由分管市长批准签发。

(四)对因家庭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社会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同情,反映强烈,经研判,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报局长同意,由分管市长批准签发。

(五)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其他情境家庭,经研判,给予适当救助。

临时救助后家庭仍旧困难,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金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为辅。根据临时救助人数、困难状况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彩公益金用于临时救助,部分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社会捐赠等方式募集救助资金。

镇街、高新区也要足额列支本辖区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救助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对因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单位和人员,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51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