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5-07  来 源:  作 者:

 肥政办发(2013)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门诊补助标准。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提高农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门诊补助标准。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的门诊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360元;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的门诊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90元提高到240元。

    三、提高农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住院补助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由40%提高到7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由20%提高到50%

    四、提高优抚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城镇的超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的超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剩余部分救助比例由20%提高到50%,最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8000元。

    五、本保障标准自201371日起执行。

      

 

                        2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