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5-07  来 源:  作 者:

肥民发﹝201316



各镇(街)党(工)委组织室、民政办公室、财政所,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泰安市委组织部、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泰民﹝201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10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为73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为6840元。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

    四、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7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77194592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931949930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七、此次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的增资部分,由市民政局按照社会化发放的渠道予以补齐,各镇街要广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中共肥城市委组织部      肥城市财政局    肥城市民政局

 

 

 

2013410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标准

一级

因战

37940

因公

36740

因病

35540

二级

因战

34330

因公

32530

因病

31310

三级

因战

30120

因公

28310

因病

26510

四级

因战

24690

因公

22290

因病

20480

五级

因战

19290

因公

16860

因病

15660

六级

因战

15070

因公

14260

因病

12050

七级

因战

11450

因公

10240

八级

因战

7230

因公

6620

九级

因战

6010

因公

4820

十级

因战

4220

因公

361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2170 10460 9850
农村 7050 6740 6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