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处):
我省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由山东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转换为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婚姻在线登记。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和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定,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有档案记载,没有档案记载不能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确保全国系统的顺利应用,自全国系统起用之日起,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起止时间为有档案记录之日起至今。我省2005年《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鲁民函〔2005〕67号)中“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这一条规定,不再执行。
为确保婚姻登记工作正常运行,请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公示栏中广泛张贴《关于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样式附后),注意收集群众反映情况,及时汇总好的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
附件:关于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