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4-16 来 源: 作 者:
民函〔2009〕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使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要求,现就各地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机构都要刻制使用统一的登记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为圆形,直径是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的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必须加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才能有效。 二○○九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