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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



发布日期:2012-07-05  来 源:  作 者:

一、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章程(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审核——审批——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文件和更换证书

六、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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