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申请注销登记条件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四、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申请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理(董)事会成员签名〉。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申请书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
4、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签字。报告书须经董(理)事会成员及清算小组成员签名)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和空白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和空白财务凭证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核准注销登记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发布公告(根据有关规定,此项经费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