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0  来 源:  作 者:

    (一)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
    依据 :《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条件 :符合当地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要求和殡葬需求。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民政殡葬事业单位提交设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设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 由民政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农村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审批
    依据 :《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条件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殡葬需求。
    许可程序:社区(村)提报材料:①建立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②骨灰堂、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位置图;③管理章程等其他相关材料→镇街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林业部门审查意见→市民政局审批。
    (三)建设殡仪馆审核
    依据: 《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条件 :设立殡仪馆(火化场)必须符合当地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要求和殡葬需求,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管理。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殡仪馆的申请报告;
    2.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设立殡仪馆的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1997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在1999年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办丧事。 
根据以上条例和实施办法,肥城市属于全面实行火葬的地区。市民死亡后必须进行火葬。  
    办理程序 1、开具死亡证明书: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省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方可火化。 
    2、凭死亡证明书到市火化场办理尸体火化。 
    3、殡仪馆坚持全天24小时值班,尸体随来随火化、不过夜。  
    服务项目 尸体火化,尸体接运,骨灰寄存,告别厅租赁,接待室租赁,花圈租赁,委托装尸、尸体整容、洗浴、化妆、穿衣,尸体寄存(冷藏),祭奠,尸体、车辆消毒,解剖室租赁,丧主体息室服务、出售骨灰盒和丧葬用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