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01  来 源:  作 者:

十九、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

(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用品设备的。

(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二十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同上)

二十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同上)

二十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处罚种类:没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同上)

二十五、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合法权益的;”

(二)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                 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                 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二十六、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同上)

二十七、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同上)

二十八、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同上)

二十九、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同上)

三十、撤销弄虚作假所设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处罚种类:撤消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三十一、没收虚假收养证明材料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三十二、撤销弄虚作假骗取的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处罚种类:撤消登记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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