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01  来 源:  作 者:

第七节 城乡医疗救助的公开内容

一、农村医疗救助

承办科室: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法规依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肥城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肥政发〔2005〕59号)

救助范围:

因患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残疾人等贫困群众。

办理规程:

个人申请,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公示证明,乡镇审核意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医疗书、医疗费单据、病史材料,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

救助时间:每年年底集中救助。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六上午

联系电话:0538-3229781

监督电话:0538-3229730

二、城镇医疗救助

承办科室: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法规依据:《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肥城市城镇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肥政发[2007]9号

救助对象:

肥城市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办事规程:

申请城镇医疗救助,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肥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级严格审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发放肥城市城镇医疗救助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六上午

联系电话:0538-3229781

监督电话:0538-322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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