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01 来 源: 作 者:
第六节 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的公开内容
承办科室:肥城市民政局优抚科
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办事程序:
受理、审批、审核上报。
申报资料:
1、本人写出评残、提残、补(换)证申请书;2、提供二个知情人证明材料;3、所在村(居)、乡镇(办事处)或单位的申请报告;4、提供原始病历或原始证明材料等档案材料;5、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6、需要鉴定的介绍到省民政厅指定医院鉴定;7、填写《呈批报告表》。
承诺时限:
新评伤残军等级,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符合的20天内上报。提高残疾等级,符合条件的20天内上报。补证的,丢证时间过半年并登报声明后20天内上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
联系电话:0538-3229772
监督电话:0538-322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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